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doc17)-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同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重新申领。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 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并上缴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6 页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当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节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第四十二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经 营状况良好; (三)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全部境外股东参股比例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 全部境外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股份总额25%以 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境外股东投资上市保险公司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关股东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三章保险经营 第四十七条经中国保监会核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16 页 (一)财产损失保险; (二)责任保险; (三)法定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五)农业保险; (六)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七)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八)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经中国保监会核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一)意外伤害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传统人寿保险; (四)人寿保险新型产品; (五)传统年金保险; (六)年金新型产品; (七)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八)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申请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的,其注册资本、偿付能力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 部门有关外汇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第五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0 页 共 16 页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确定保险业务的自留保险费,确定每一危险单位可能造成损失的自留责任;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分保。 第五十五条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第五十六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保险机构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诱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九条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六十 条保险机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doc17)-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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