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2页ppt-保险营销(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10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 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 ,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重点内容: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三章 执业管理 11 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应当出示执业证书 ,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重点内容: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章 执业管理 12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 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 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 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重点内容: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13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 欺骗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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