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保险学doc76-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非法干预。 • 必须合法。 • Legal purpose: a contra must have an end or intention permitted by law. 报酬性。 • Consideration: the consideration is what each party of a contract gives to the other.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P38) • (一)最大诚信: Doctrine of utmost good faith 此原则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而产生的,是世界各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是,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以后,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二)双务性。 Bilateral contract • 合同 : • ( 1) 单务 (Unilateral contract):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力 , 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贷款合同。 • Unilateral contract : only one party of the contract make an enforceable promise. ( 2) 双务 (Bilateral contract):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 一方的权力即是另一方的义务。 ※ 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双务合同不同,它不是一种双方同时对等给付的合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同,而一般的买卖合同则同时对等给付。 • 保险人只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 (三)机会性( aleatory contracts) 即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 若不发生损失,保险人净赚,若 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净赔。 被保险人则相反。 (四)补偿性 indemnity 所谓的补偿性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对损失部分的补偿。 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否则会导致道德风险。 • (五)条件性: conditional (contract) 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可不履行其义务。 (六)附和性: contract of adhesion 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但并非所有保险合同 都如此。 (七)个人性: Personal contract • 其含义是:被保险标的与保险者个人是紧密相联的。 例: • A购买了汽车保险之后,将车转让给 B。 但 B的条件与 A相差较大, B投保时,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接受,因此 A不能将保单擅自转让给 B,此即其个人性的体现。 Distinguishing Characteristcs of Insurance Contract • Principle of indemnity • Rules of insurable interests • Limiting recovery to actual cash value: Insured can not get more than the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actual cash value.(replacement) • Subrogation in insurance • Doctrine of adhesion • Personal contract • Doctrine of utmost good faith • Aleatory contract 167。 2 保险合同的种类 P43 • 保险合同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 产保险合同;财产包含有形的和无形的; 人身保险合同;生命,健康,身体为标的。 二、根据保险价值是否预先在合同中确定 • 定值保险合同 定义: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不是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适用范围:多用于艺术品、古董等;海上保险;原因在于此类标的一旦发生损失,共价值很难估量。 优缺点 : • : (1)、价值先定,故理赔方便; (2)、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避免人事纠纷。 • :保险人若非行家,则易面临欺诈等道德风险。 • 不定值保险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事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进行赔付的保险合同。 绝大多数财产保险都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 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注:此类合同中: • (1) 当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标的全损时,保险人应足额赔付,但若标的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有代位权; • (Subrogation: Subrogation is the legal substitution of one person in anther’s place.) • (2) 若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付; • (3) 若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为赔偿方式时,则其对保险标的有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提供服务后功能改善,则其收益可在赔款中扣除。 • 不足额保险合同 定义: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的原因: (1) 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 (2) 投保人因对标的没有正确估价而产生,如名画; • (3) 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市场价值上涨。 处理此合同中,若全损,则按约定金额赔付;若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付。 • 超额保险合同 定义:保险 金额超过保修标的价值的~。 原因: • (1) 出于投保人善意,如不了解行情过高估价; (2) 出于投保人恶意:希望在损失后得到超大赔付; • (3) 保险人允许或据约定按重置成本投保; • (4) 合同订立后,标的市价造成。 • 超额~合同的有关规定 • (1) 善意 :超过部分无效。 • (2) 恶意: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 易引发道德风险,故各国立法严加限制。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四、根据保险标的数量不同(第二种分法) • 单个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如汽车、房屋。 集体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件标的分别 订有各数的保险金额的集体保险合同。 财产、人寿保险均可用。 发生损失时,根据每一件标的在保险合同内的实际损失赔付或足额给付(人身保险) • 综合保险合同: 定义:指对承保的名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特点:被保险人(被保险财产)常常面临同一风险因素。 综合保险合同的三种情况: (1) 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各处货物,出于各处货物的数量则不标明,这些货物可以互换; (2) 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保险,一幢或数幢房屋及其内设备,但各房、设备金额都不标明; (3) 对一个经济单位来 说,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保险其全部财产。 五、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状况: • 指定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担一种或几种指定风险的保险合同。 例:财产保险:火险、水险、风险等风险。 保险人一般都明确列出承保的风险。 一切保险合同。 定义:指保险人承包 “除外责任 ”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此合同中仅列明 “除外责任 ”。 优点: 被保险人的保障大; 责任明确,便于执行。 缺点:不易区分各种风险状态,导致保险人对保费使用不合理。 六、根据保险当事人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 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再保 险合同:指原保险与再保险人间订立的合同。 167。 3 保险合同的主体( P4448) •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 保险合同的主体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insurer: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当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 资格要求: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所有法人均能成为保险人,须经审批合格方能保险。 • ( 二 ) 投保人 (Applicant) : •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资格要求: •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2)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将详细讨论) • (3)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 当投保人无能力交付时,关系人可为其代交,但这仅属于代付性质,并非说关系人有此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一)被保险人 insured: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或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类别: • (1)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 (2)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生 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也是事故发生的本体; • (3)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人。 • 被保险人的确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方式有: (1)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 (2)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如财产保险中的承租者。 • (3)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 • 被保险人的构成要件(补): (二)保单所有人: owner/policy owner/policyholder • 又叫 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力的人。 • 适用场合:人寿保险。 财产保险中一般不用 • 因: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所有一般都为同一人,故可不用,寿险则不同。 所有人的产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 (1) 变更受益人; • (2) 领取退保金; • (3) 领取保单红利; • (4) 以保单进行抵押借款; • (5)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 “一定期限内申请贷款 ”; • (6)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力; • (7) 指定新所有人。 • ( 三 ) 受益人 : beneficiary •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注:受益人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 (2) 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所有人)所约定的人。 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 受益人的更换或撤销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 受益人的两种形式: • (1) 可撤销受益人:所有人可以中途撤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 (2) 不可撤销受益人: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受益人。 • 受益 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不必承担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继续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共同点: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 受益人与投保人,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其间关系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均为一人。 例: A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注:此时其财产就成为遗产); • (2) 投保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 例: A以其妻之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道德风险) • (3) 投保人、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 另一人。 • 例: A以自己生命投保,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 (4) 被保险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 • 例: A以 B之生命投保,指定 B为所有人,受益人。 • (5) 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 • 例:雇主以雇员生命投保意外伤害险,则雇主为投保人,所有人,而雇员为被保险人,雇员家属为受益人。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 • 例: A以 B生命投保,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其女为保单所有人。 • 作业:案例一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167。 4 保险合同的客体 • 一、保险利益概述( insurable interests。保险行业--保险学doc76-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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