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法律法规及审核依据大全(doc105)-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分 支 机 构的 筹 建 机构 开业申请;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业务经营范围; 拟任 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中 国 保 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 险 资 产管理公司 (参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参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中国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 批 准的 书面 决定。 (参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2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中 国 保 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设立由拟 设 立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或 保 险控 股 公 司申请报告; 可行性报告; 实施方案; 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设立集团(控股)公司要拥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数量的保险企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偿付能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的,应在 1年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的 公 司 提出申请; 合并、分立、变更等 事 项 由保 险 集 团公 司 或 保险 控 股 公司 提 出 申请。 证明材料; 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力和资本金充足; 股东资格应 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2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中 国 保 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拟设立外 资 保 险公司 的外国 保 险 公司; 设立合资 公 司 的外资保险公司筹建 应提 交下 列材料: ( 1)申请人法定代表 人签 署的 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经营保险业务 30 年以上; ( 2)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2年以上;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设 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 1 年内完成 筹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由 中 外 合资 方 共 同申请。 (港、澳、台 地 区 的保 险 公 司在 内 地 设立 和 营 业的 保 险 公司,比照适用。 ) 外国财产 保 险 分公 司 改 建为 独 资 财产 保 险 公司 的 由 外国 财 产 保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副本 )、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 3年的年报; (4)设 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 3) 提出设立申请前 1 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 50亿美元; ( 4) 所在国 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 5)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 6)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 7)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确定 ; 对于 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 3个月。 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 1 个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 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险 公 司 申请。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 交 的其 他资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 1)改建申请; ( 2)改建报告,包括 可行 性研 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 8)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 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 司改 建前 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 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 公告 的有 关材料; ( 5)拟改建后公 司的章程; ( 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 营业 执照 (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 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 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明; (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 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 (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条件。 2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中 国 保 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筹建机构 正式申请表; 筹建报告; 拟设公司的章程; 拟设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人及其出资额;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对拟任该公司主要 负责 人的 授权书; 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和任 职资 格证明; 拟设公司未来 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取营业执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与业务有关的 其他 设施 的资料; 1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1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1中国保监会规定 提交 的其 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2外资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中 国 保 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外 资 保 险公司 (参照中资) (参照中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审批 2外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中 国 保 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 外 合 资保险公司、外 资 独 资财 产 保 险公司 (参照中资) (参照中资) 中 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参照中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2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中 国 保 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外合资 保 险 公司、外资独资 财 产 保险公司。 外国保险 公 司 分公 司 终 止由 外 国 保险 公 司 申请。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拟成立的清算组 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参照中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 有 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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