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18)-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8 页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 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股票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其托管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不得列入清算资产范围。 第五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范围和比例不得超出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前款所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 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8 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 10%以上股份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该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不得编造虚假交易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不得委托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风险控制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18 页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建立完善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授权制度; (三)研究报告制度; (四)股票范围选择制度; (五)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职业道德操守准则;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0 页 共 18 页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必须制作书 面研究报告: (一)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 5%以上的 (三)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四)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五)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可投资的股票范围,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18)-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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