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47页ppt-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被判处其它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 ,期满未逾 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 ,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 5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 5年; 18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 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 2年; (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 , 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第二十二条 在被整顿、接管 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 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中 国最大 的保险 资料下 载网 20 课程大纲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1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P(73)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 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22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23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4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25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26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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