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继续教育合同法学习35页ppt-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6 16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17 17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十条 债权人 分立、合并或者变更 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中止履行 或者 将标的物提存。 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8 18 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 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 行 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 19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 合同性质 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 不得转让; (三)依照 法律规定 不得转让。 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 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0 20 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 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违者必究 21 21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 通知、协助、保密 等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22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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