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员工违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1页doc-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伪造公司单证对外质押贷款的; (五)其他违反保险业务单证 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伪造、变造保险业务单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规定, 未按 业务处理和 客户服务标准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 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 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 (四)未将有价证券集中存放管理的; (五)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天以上未支取的(无法支取的除外);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七)费用列支不实或虚列费用的。 (八)扩大佣金、手续费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 (十)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十一)超越资产管理权限,擅自处理资产的; (十二)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十三)偷、逃税或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四)借、贷款用于充当保费和费用开支的; (十五)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的,责令退回相关费用,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理,并追究因上述虚假发票所引致的各种罚没的经济赔偿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撤职 或留用察看 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 任: (一)擅自上项目,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挂账的; (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入资金严重超支;或挪用已批准建设项目的购建规模指标用于其它项目的; (三)用挤占成本等违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如房屋、车辆、电脑等),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工程公开招标,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审计和上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 (六)擅自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置换固定资产的;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固定资产所得不入公司核算账目,或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挪作他用的; (七)擅自以公司固定资产抵押,或擅自以公司固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八)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妥善管理 ,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的; (九)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会计法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或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以外另行设立会计账簿从事账外经营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或授意、指使、强令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六)记账不真实、不合法的; (七)将未经 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 (八)擅自变更公司制定的会计处理原则的; (九)不按规定任用会计、出纳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设立“小金库”或不按规定清理、纠正“小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相关责任 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对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工作岗位;对决定、授意、指使私分“小金库”的加重处分,私分的款项如数追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资金运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违反 规定对外 提供 担保 的 ; (二) 以贷款、拆借、高息存款、委托存款、债券代保管、委托资产抵押、资产回购等形式 为他人 融资 的 (正常的保单借款业务除外 ); (三) 未经总公司批准,擅自办理定期存款或将定期存款展期 的 ; (四)未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的; (五) 未经 总公司 批准买 卖 股票或进行各种形式股权投资 的 ; (六) 未经 总公司 批准买 卖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进行国债回购 的 ; (七) 违反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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