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doc10)-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披露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事件内容、原因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 15 日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迟,并公开披露延迟原因及预计的延迟时间。 开业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可以从第二个 会计年度开始履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 (至少至支公司 ),供被保险人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保险公司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未开设互联网网站的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重大事项事实发生后,及时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或登载于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网页至少保留至本年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除应按规定披露自身的年度报告外,还应在其总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 30 日之内,将其总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摘要译 成中文后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或登载于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具体负责。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