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doc)-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互尊,同业互助,增进交流。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保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 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声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 决定攻击同业; (三)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四)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并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本细则。 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从业人员,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 公开谴责; (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 (五)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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