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doc44)-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代表的“身份”,很容易将出席价格听证会视为一种政治荣誉,这与价格听证主要倚赖专业较量的基点已经严重偏离。 可见,在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中,当务之急是要变“身份”标准为“专业”标准,着力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5 页 共 37 页 提升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的专业水准,从而避免消费者群体在价格听证的力量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 也只有逐步实现消费者代表的专业化,消费者群体才有望在价格决策过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弭价格信息的不对称是摆脱价格听证困境的关键 如果说听证代表遴选机制的健全主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代表怎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参与价格听证会。 价格听证会的过程就是各方代表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围绕定价方案进行充分辩论的过程,因而信息把握是否全面、真实和对称就成为听证代表能否履行好职责的关键, 也成为价格听证会能否取得实际效果的决定性因素。 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业已显示,信息的不对称已经成为听证话语权平等行使的极大障碍,因而摆脱价格听证制度困境的另一重要之道即在于消弭这种信息的不对称。 关于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问题,《办法》中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第 8 条关于“申请人应对所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指定评审机构评审申请材料”以及第 22 条关于“价格主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6 页 共 37 页 管部门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 10 日内向代表送交材料”等。 然而,这些粗略的规定远远不能防止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甚至还在客观上加剧了本已存在的 信息鸿沟。 例如,由作为价格听证组织者和价格决策者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又与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决定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以及自主选择评审机构的做法是否影响到后者的独立性。 是否降低了终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xiv] 笔者认为,尽管从理论上来说,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水平再高的普通听证代表也无法成为各个专业领域无所不通的行家,但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进而提高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 具体的做法就是进一步科学、合理地 配置价格听证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重价格听证申请人的义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赋予听证会代表更多的权利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一)听证申请人:信息披露与专业帮助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7 页 共 37 页 作为听证申请人的垄断行业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其自身天然地具有强大的市场垄断力量,一旦提价申请最终获得批准,就意味着巨大的利润回报。 而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支出的增加。 因此,基于诚实信用的法理,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可以“合理地期待”处于信息优势一方的垄断行业经营者披露其与提价申请相关的所有信息。 这就如同当行政权力的 行使者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任何不利的决定之时,都必须充分说明理由一样。 可见,立法上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听证申请人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信息的披露不仅仅是听证申请人针对听证的组织者所作的,更应当是针对广大消费者所作的。 因此,一旦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听证申请报告,就必须同时将申请报告中所有与定价相关的信息尤其是申请方的经营成本核算报表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消费者尽早了解定价方案,从而运用这些有价值的基础性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 在这里,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应当成为衡量听证申请人是否认真履行义务的基本标准。 然而,就信息的广大受众 —— 普通消费者而言,几乎都不是懂行的专业人员,因此,提供专业帮助应当成为申请人信息披露的一项附随性义务。 在以往的价格听证实践中,常常由于听证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全、不清,又不及时地进行解释、说明,使得听证代表尤其是普通消费者代表很难弄懂这些充斥着浓厚专业色彩的信息。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8 页 共 37 页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代表往往比较被动,根本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 有鉴于此,必须改变现行《办法》第 23条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放置于听证会举行当天的做法。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满足听证会代表的知情权,切实 改变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应当将申请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提前到听证会举行之前听证代表名单正式公布之时。 也就是说,一旦听证会代表正式产生之后,申请人就有义务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随时解答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咨询。 (二)听证会代表:充分知情与平等表达 只有利益的实际拥有者才能够真正体会到利益受侵害的切肤之痛,因而利益必须要由利益的拥有者自己主张。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假定,所有参加价格听证的人都是为了自己的或者是为自己所代表的切身利益而来的。 为了有效维护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真正地对政府价格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听证会代表必须尽可能多地占有充分的信息,并享有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其意见的机会。 由此可见,立法上对听证会代表权利的配置应当围绕“充分知情”与“平等表达”展开。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9 页 共 37 页 听证代表职能的实现取决于代表的理性化程度和信息占有程度。 其中,理性是果而信息是因。 因此,充分知情是听证代表践行职责的前提。 在这里,有关各方包括听证申请人、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应当积极协助,使得听证代表能够对听证事项有全方位的了解。 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听证代表有权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材料,有权要求相关各方对特定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所有的机构都不能随意拒绝。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实现对消费者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立法上还应当赋予消费者代表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从而确保其对定价方案的合理性作出科学判断。 原因在于,即便听证会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而全面的,普通消费者仍然无法对定价的必要性作出明确判断。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委托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正如前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做法将影响到评审机构的独立性;而当下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又不能完全真正地代表其成员 —— 消费者的利益,因而也不宜由消费者协会来选择评审机构。 比较可行的做 法是,由消费者协会在出席价格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中随机挑选,再由被选中的消费者代表委托评估机构。 当然,消费者代表获取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如调研费用、评审费用等。 对于消费者代表这些必要的经常性支出,《办法》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经费来源,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由行政机关承担,有的由听证申请人支付,还有的地方则由听证代表自付。 很显然,理念的弘扬如果没有经济能力的支撑就很难转化为制度现实。 笔者建议,为公平起见,这一问题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20 页 共 37 页 的解决应遵循如下思路:消费者的调研费用由消费者协会承担;消费者委托评审机构的评审费用最终由申请人 承担。 当听证代表获取充分的信息之后,接下来的重要使命就是要在听证会上“畅所欲言”。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如果听证代表没有机会发表意见或者不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他们不仅不能实际地影响价格决策,而且就连先前大量的准备工作也将变得毫无意义可言。 在实践中,情况往往是很多消费者代表的言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歧视,要么是没有机会发言,要么是时间太短以至不能充分表达意见。 以广东省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为例,由于是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为期 3 个小时的听证会上留给代表发言的时间仅 100分钟,而出席这次听证会的代表就有 31 位,因而很多代表都没有机会发言,有的虽然做了发言但仍然觉得意犹未尽,还有的消费者代表的发言则被多次打断。 [xv]可见,发言时间的安排绝不仅仅是一个纯粹技术性的程序设计问题,而是一个牵涉价格听证制度正义能否实现的大问题。 为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平等表达权,即对每一位与会听证代表的发言都要给予同等的尊重,即便是有所限制也应当是一视同仁。 (三)听证组织者:惩罚机制与程序安排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21 页 共 37 页 作为听证的组织者,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听证程序的指挥者和推动者。 可以说,无论是听证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还是听证会 代表平等表达权的落实,都离不开听证组织者的督促与保障。 因此,应当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围绕听证申请人义务的履行和听证会代表权利的行使增设听证组织者相关职权职责的规定,从而为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消弭提供进一步的制度保障。 正如前文所述,听证申请人所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价格听证信息对称的基础。 尽管《办法》要求“申请人对所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在第 21 条规定了申请人违反此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然而,无论证诸《刑法》还是《行政 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都无法为“有关”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提供制度依据。 可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讲,这几乎是没有任何后果制裁的道德箴言。 很显然,在企业造假之风盛行的当下中国,这种缺乏可操作性的弹性责任条款极易纵容听证申请人“理性选择”提供不真实的材料。 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12 条的授权,通过赋予听证组织者 ——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要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一定数额的罚款权)来“激活”上述处于“休眠”状态的责任追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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