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ppt25页-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10 第十九 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 每周 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 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 10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保险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 11 第二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 每半年 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 (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12 第二十二 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 约定每年 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保险单信息 ,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 保单周年日 (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 投资账户余额 ,包括持有的 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 ; (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资账户余额; (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部分领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13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14 第四章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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