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遗产税和高额保单培训课件(38页)-保险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存的遗产中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 、 历史 、 美术方面的书籍资料 、 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 、 图书资料 、 物品转让时 , 仍需自动申请补税; ( 三 ) 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 、 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 、 专利权 、 专用技术; ( 四 ) 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或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的遗产;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其它遗产。 28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 一 )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 , 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 、 罚款 、 滞纳金; ( 二 )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 , 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 三 ) 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 四 ) 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 %计算 , 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 五 ) 被继承人遗产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 , 每位继承人可以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 , 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 继承人中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 ( 护 ) 养的 , 可按其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 , 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 ,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 , 每年扣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第十条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每位继承人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有被继承人生前赡 ( 护 ) 养的 , 可按其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 , 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 , 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 , 每年扣三千元。 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 , 不得给予扣除。 ( 六 ) 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 七 ) 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 , 并与其配偶 、 子女父母共同居住 、 不可分割 、 价值不超过五十万的住房。 价值超过五十万的 , 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 八 )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 , 无国籍人 , 不适用本条 ( 五 )至 ( 七 ) 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 ( 一 ) 至 ( 四 ) 项规定的扣除项目 , 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增额为二十万。 29 第八条 遗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 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 , 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 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遗产税税额 =应佂税遗产净额 X适合税率 —速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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