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备查(表格模板)内容摘要:

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备查(表格模板)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2、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2、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3、逾期数据清单;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2、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3、逾期数据清单;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部门证明出口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2、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逾期数据清单;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差额备查)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2、差额备查申请书;3、差额备查担保函;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3、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外汇局对核销备查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负责制,审批权限由各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并报上一级外汇局备案;2、申请差额备查的出口单位应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3、出口单位申请差额备查时应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担保函和相应材料;4、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1)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1、需按项目所列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选择相应的备查原因; 2、外汇局办理备查完毕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注明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退还企业(净收汇额为零的除外);3、备查业务档案须由专人长期妥善保管。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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