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经典培训讲义-员工保险(doc46)-保险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10 页 共 43 页 二、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三、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 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终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从业人员保险制度 一、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二、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 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 80%,自行负担 20%。 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三、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 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社会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员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注册登记的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员工)。 员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适用于企业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在其他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不同时在本公司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鼓励节约。 、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 第四条 员工医疗保险实行基金制。 其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缴交。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1 页 共 43 页 员工养老保险金由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交。 资金管理以共济基金制与个人专户制相结合。 社会保险机构在设立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同时,设立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 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用以记录养老保险金缴交、积累和使用的情况,作为员工享受有关待遇的基本依据。 员工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交,实行个人专户制,存入员工个人专户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其使用权属于员工个人,其使用办法由社会保险机构规定。 第二章 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金(含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下同)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六条 员工和公司每月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社会保险金。 员工缴交社会保险金由公司负责代缴。 第七条 企业员工个人缴交 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5%至 10%。 具体标准是: 月工资总额不足 600 元者,为 5%。 满 600 元不足 700 元者,为 6%; 满 700 元不足 800 元者,为 7%; 满 800 元不足 900 元者,为 8%; 满 900 元不足 1000 元者,为 9%; 满 1000 元及以上者,为 10%; 月工资总额不足上年本市社会平均月工资总额 60%的员工,其个人应缴额由公司缴交。 按上列标准缴交的保险金,全额存入员工本人的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缴交员工社会保险金的标准是: 疗保险金为员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8%,全额作为医疗保险基金。 16%。 5%作为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11%存入职工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 员工本人的缴交比例超过 5%时,个人缴交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缴交和存入员工养老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 13%,全额存入员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企业因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43 页 经济效益较差,提取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但不得低于 6%。 次年经济效益好转,必须补缴上年未缴数额。 第三章 员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员工凭医疗保险机构发给的凭证,在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医院、卫生院、医疗所等单位就医时,其医疗费用(国家规定必须自费的除外)实行 “定额内节余有奖,超定额少量自负,自付总额适当控制”的支付办法。 第九条 员工每人每年的医疗费用(不含工伤医疗费用)定额,依不同年龄段按本单位员工上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确定: 30 岁以下为 6%; 30~ 39 岁为 7%; 40~ 49 岁为 8%; 50 岁以上为 10%。 第十条 员工在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定额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超过定额的费用,由员工本人自付 10%,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90%。 员工全年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时,当年结余额的20%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历年结转未用的余额,在员工迁离本市时发给员工本人。 员工当年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本单位员工上年平均工资总额的 8%时,不再自付医疗费用,该年内的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自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员工,可申请适当减免。 第四章 员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实施后新就业的员工,按政府规定的条件退休(或退职,下同)后,按以下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5 年和 15 年以上者,按退休时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的积累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由其个人专户养老帐户支取养老生活费。 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中的保险金本息支取完毕后,其养老生活费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继续支付。 15 年者,在其养老期间,按上年本市社会平均月工资总额的40%,逐月由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支取养老生活费,直至个人专户的保险金本息支取完毕。 第十二条 员工在退休养老前死亡,或在其个人专户中的养老保险金支取完毕前死亡,其个人专户中的保险金按以下办 法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3 页 共 43 页 ;。 所余部分发给员工指定的受益人。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员工个人专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已支取完毕或不足(一)、(二)两项的所需数额者,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补足。 第十三条 员工出境定居,其个人专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发给本人。 第五章 员工住房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的职工,可依照本规定使用存入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用或购买住房的费用,具体手续由用人单位统一办 理。 员工租、购住房,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员工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租用住房,可凭有效租房合同申请支取其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房租。 其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在缴交社会保险金时可在该员工住房公积金应缴额中减除其支取额,并将该支取额发给员工本人。 第十六条 员工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购买住房的,用人单位在缴交社会保险金时,可将其住房公积金应缴额发给员工本人。 员工在本规定实施后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按下列办法之一支取社会保险金。 取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随后逐月或定期支取存入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 ,并由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积累额中借支养老保险金,随后逐月以住房公积金偿还所借支的养老保险金。 借支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20 倍。 完成购房付款后,以住房公积金偿还由个人专户支出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七条 员工离退休或迁离本市时,其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实施。 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一、投保范围: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手册(卡),可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4 页 共 43 页 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可参加当地社保。 ,可参加当地社保。 二、缴纳标准:。 缴费工资总额不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17%,其中 11%进入个人帐户, 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 10%,其中 7%进入个人帐户, 3%计共济基金。 ,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中。 三、养老金的领取: 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 15 年),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支付给该员工 1 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计算;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 1/120 计算。 ,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5 页 共 43 页 第二章 公司保险制度管理 一、失业保险 (一 )何为失业保险。 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在既定的工资水平上,愿意工作的人,都 能够得到工作机会,而且在既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的工作量饱满。 反之,则为失业。 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与社会制度无关,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不可避免的产物。 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这一劳动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 正因这两大功能,人们又 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关于失业保险的性质和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同于社会保障的其他部分。 例如,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就不同于社会救济金。 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但一时失去了工作的劳动者,而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者。 得到社会救济并不要以事先尽义务、缴费为前提条件,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必须以事先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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