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第三条钎焊炉扩建项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 性一 、 综 合 性 政 策(一 )对存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表 )不予 批准 建 设 项 目 类 型 及 其 选 址 、 布 局 、 规 模 等 不 符 合 环 境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法 定 规 划 ; 本 项 目 选 址 合 理 , 平 面 布 置 合 理 符 合所 在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未 达 到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环 境 质 量 标准 , 且 建 设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区 域 环境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管 理 要 求 ; 本 项 目 的 各 污 染 物 均 能 达 标 排放 符 合建 设 项 目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无 法 确 保 污 染 物 排 放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排 放 标 准 , 或 者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预防 和 控 制 生 态 破 坏 ; 本 项 目 的 各 污 染 物 均 能 达 标 排放 符 合改 建 、 扩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未 针 对 项 目 原 有 环 境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提 出 有 效 防 治 措 施 ; 本 项 目 建 设 性 质 为 改 扩 建 , 原 有项 目 均 已 通 过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 根据 现 场 勘 探 , 无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符 合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基础 资 料 数 据 明 显 不 实 , 内 容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 遗 漏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 不 明 确 、 不 合 理。 本 项 目 引 用 《 沈 阳 市 环 境 质 量 报告 书 》 ( 2019年 ) 符 合( 二 )生 态 除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建 设 的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和 公 共服 务 设 施 工 程 外 , 禁 止 在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一 类 区 内 建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 及 各 类 生 态 保护 红 线 区 域 符 合第 10 页保 护红 线区 设 与 生 态 保 护 无 关 的 项 目。 除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建 设的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工 程 以 及 不 破坏 主 体 生 态 功 能 的 生 态 农 业 、 旅 游 等 设 施 外 , 禁 止在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二 类 区 内 建 设 其 他 项 目。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区 内 禁 止 新 建 排 污 口 , 排 放 污 水 、 有毒 有 害 物 质 或 者 倾 倒 固 体 废 弃 物 ; 禁 止 擅 自 取 土 、挖 砂 、 采 石 、 开 矿 ; 禁 止 私 自 挖 塘 、 挖 沟 、 筑 坝 、开 采 地 下 水。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区 内 的 现 有 建 成 或 者 在建 项 目 应 当 控 制 规 模 , 不 得 增 加 污 染 负 荷。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 及 各 类 生 态 保护 红 线 区 域 符 合除 受 自 然 条 件 限 制 、 确 实 无 法 避 让 的 铁 路 、 公 路 、航 道 、 防 洪 、 管 道 、 干 渠 、 通 讯 、 输 变 电 等 重 要 基础 设 施 项 目 外 , 在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范 围 内 , 严 控 各 类开 发 建 设 活 动 , 依 法 不 予 审 批 新 建 工 业 项 目 和 矿 产开 发 项 目 的 环 评 文 件。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 及 各 类 生 态 保护 红 线 区 域 符 合待 市 政 府 批 准 《 沈 阳 市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管 理 办 法 》 ( 修订 稿 ) 后 , 参 照 新 办 法 执 行。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 及 各 类 生 态 保护 红 线 区 域 符 合( 三 )饮 用水 水源 保护 区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护 区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与 供 水 设 施 和 保 护 水 源 无关 的 建 设 项 目 ; 已 建 成 的 与 供 水 设 施 和 保 护 水 源 无关 的 建 设 项 目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依 法 拆 除或 者 关 闭。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从 事 网箱 养 殖 、 旅 游 、 游 泳 、 垂 钓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饮 用水 水 体 的 活 动。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 及 各 类 饮 用 水水 源 保 护 区 符 合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护 区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已 建 成 的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责 令 拆 除 或 者 关 闭。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内 从 事 网 箱 养 殖 、 旅 游 等 活 动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采取 措 施 , 防 止 污 染 饮 用 水 水 体。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 及 各 类 饮 用 水水 源 保 护 区 符 合(四 )自然 保护 区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内 , 不 得 建 设 任 何生 产 设 施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实 验 区 内 , 不 得 建 设 污 染环 境 、 破 坏 资 源 或 者 景 观 的 生 产 设 施 ; 建 设 其 他 项目 , 其 污 染 物 排 放 不 得 超 过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架物 排 放 标 准。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实 验 区 内 已 经 建 成 的设 施 , 其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涉 及 各 类 自 然 保护 区 符 合第 11 页准 的 , 应 当 限 期 治 理 ; 造 成 损 害 的 , 必 须 采 取 补 措施。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外 国 保 护 地 带 建 设 的 项 目 , 不 得 损害 自 然 保 护 区 内 的 环 境 质 量 ; 已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限 期 治 理。 (五 )环境 空气 质量 功能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等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一 类 区 内 ,禁 止 新 建 和 扩 建 排 放 污 染 源 的 项 目 本 项 目 选 址 不 在 境 空 气 质 量 一类 区 符 合(六 )土壤 环境 保护 严 格 控 制 在 优 先 保 护 类 耕 地 集 中 区 坡 新 建 有 色 金 属冶 炼 、 石 油 加 工 、 化 工 、 焦 化 、 电 镀 、 制 革 等 行 业企 业 , 依 法 不 予 审 批 可 能 造 成 耕 地 土 壤 污 染 的 建 设项 目。 本 项 目 用 地 性 质 为 工 业 用 地 符 合污 染 地 块 未 经 治 理 与 修 复 , 或 者 经 治 理 与 修 复 但 未达 到 相 关 规 划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要 求 的 , 不 子 批 准选 址 涉 及 该 污 染 地 块 的 建 设 项 目。 本 项 目 用 地 性 质 为 工 业 用 地 符 合(七 )产业 政策 和准 入条 件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2011年 本 )》 、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修 改 (产 业 结 构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年 本 ))有 关 条 款 的 决 定 》 、 国 家 发展 改 革 委 和 商 务 部 《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2018年 版 )》和 《 辽 宁 省 产 业 发 展 指 导 目 录 (2008年 本 )》 等 相 关 政策 要 求 , 对 于 属 于 淘 汏 类 和 限 制 类 的 项 目 , 尤 其 是涉 及 落 后 产 品 和 落 后 生 产 工 艺 装 备 的 项 目 , 一 律 不得 审 批。 本 项 目 属 允 许 类 项 目 符 合(八 )园区 准入 对 于 已 经 完 成 规 划 环 评 审 查 的 区 城 , 引 进 建 设 项 目时 应 符 合 所 在 园 区 规 划 环 评 准 入 条 件 等 相 关 要 求。 本 项 目 选 址 位 于 沈 阳 汽 车 城 产业 园 , 符 合 园 区 规 划 环 评 准 入 条件 , 具 体 判 定 结 果 见 表 17 符 合二 、 重 点 行 业 政 策( 三 )汽 车制 造业 原 则 上 不 再 审 批 传 统 燃 油 汽 车 生 产 新 设 企 业 的 项目。 新 建 项 目 原 则 上 应 位 于 产 业 园 区 内 , 并 符 合 园 区规 划 及 规 划 环 评 要 求。 不 予 批 准 选 址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拥 挤 基 本 农 田 等法 律 法 规 明 令 禁 止 建 设 区 域 的 项 目。 本 项 目 为 汽 车 零 部 件 制 造 行 业 ,设 计 利 用 现 有 厂 房 新 增 钎 焊 炉生 产 线 , 性 质 属 于 扩 建。 生 产 过程 涉 及 喷 钎 工 序 , 属 于 涂 装 环节 , 采 用 的 钎 剂 为 钎 粉 ( 氟 铝 酸钾 ) 、 去 离 子 水 与 丙 二 醇 配 制 而 符 合第 12 页 新 建 、 扩 建 汽 车 项 目 , 水 性 涂 料 等 低 挥 发 性 有 机物 含 量 涂 料 占 总 涂 料 使 用 量 比 例 应 不 低 于 80%; 改建 项 目 水 性 、 高 固 份 、 粉 末 、 紫 外 光 固 化 涂 料 等 低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含 量 涂 料 的 使 用 比 例 应 达 到 50%以上。 项 目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涂 料 的 有 害 物 质 含 量 应 符合 《 汽 车 涂 料 中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 ( GB24409) 和 《 环境 标 志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水 性 图 例 》 ( HJ2537) 等 要 求。 成 , 其 中 涉 及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物 质为 丙 二 醇 ( 常 温 下 性 质 稳 定 , 难挥 发 ) , 经 分 析 计 算 , 丙 二 醇 用量 占 总 涂 料 使 用 量 的 %。 钎粉 主 要 成 分 为 氟 铝 酸 钾 , 经 查 阅分 析 , 该 物 质 符 合 《 汽 车 涂 料 中有 害 物 质 限 量 》 ( GB24409) 和《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水 性图 例 》 ( HJ2537) 等 要 求。 ( 3) 与 沈 阳 汽 车 城 产 业 园 规 划 相 符 性 分 析本 项 目 位 于 沈 阳 汽 车 城 的 汽 车 类 零 部 件 产 业 园 区 , 具 体 位 置 关 系 见 附 图。 沈 阳 汽 车 城 是 沈 阳 装 备 制 造 业 三 大 集 群 之 一 , 是 沈 阳 市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的 核 心 区 域 , 汽 车 产业 是 沈 阳 市 乃 至 辽 宁 省 重 要 的 支 柱 产 业。 汽 车 城 前 身 为 沈 阳 欧 盟 经 济 开 发 区 , 沈 阳 欧 盟 经 济开 发 区 创 建 于 2006年 5月 , 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为 省 级 开 发 区。 沈 阳 汽 车 城 规 划 区 域 面 积 为73平 方 公 里 , 东 至 京 哈 高 速 沈 阳 过 境 绕 城 高 速 , 西 至 长 大 铁 路 、 203国 道 , 南 至 东 站 街 , 北至 平 望 路。 《 沈 阳 汽 车 城 规 划 发 展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于 2016年 7月 由 辽 宁 宇 洁 环 保 咨 询 有限 公 司 编 制 , 并 于 2016年 8月 22日 获 取 《 关 于 对 沈 阳 汽 车 城 发 展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审 查意 见 》 ( 沈 环 保 大 东 审 字 〔 2016〕 0049号 ) ( 详 见 附 件 )。 本 项 目 与 《 沈 阳 汽 车 城 发 展 规 划 》 相 符 性 分 析 见 表 17。 表 17 本 项 目 与 《 沈 阳 汽 车 城 发 展 规 划 》 相 符 性 分 析项 目 沈 阳 化 学 工 业 园 区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本 项 目 相 符 性发 展定 位 以 华 晨 金 杯 、 华 晨 宝 马 、 上 海 通 用 北 盛 形 成 整 车 核 心 , 成为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的 带 动 力 量 ; 以 常 规 技 术 为 基 础 , 重 点 发展 新 能 源 汽 车 及 其 零 部 件 , 快 速 实 现 产 业 链 延 伸 和 聚 集。 最 终 形 成 集 整 车 生 产 、 零 部 件 加 工 、 汽 车 商 贸 、 博 览 会 展 、教 育 培 训 、 研 发 设 计 、 物 流 配 送 、 配 套 居 住 等 功 能 为 一 体 ,同 时 具 有 良 好 的 生 态 环 境 , 集 山 水 特 色 于 一 体 的 汽 车 产 业集 聚 区。 本 项 目 属 于 汽 车 零 配 件 制造 行 业 , 且 制 造 的 产 品 主要 为 华 晨 宝 马 、 上 汽 通 用北 盛 汽 车 提 供 汽 车 零 部 件 符 合第 13 页区 域环 保准 入条 件 ( 1) 企 业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的 产 业 政 策 和 环 保 政 策 , 企 业 项 目( 产 品 ) 应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 2) 符 合 园 区 产 业 规 划 的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3) 企 业 必 须 根 据 《 中 华 人。20xx年沈阳马勒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第三条钎焊炉扩建项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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