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食品饮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领域的整治 任务。 食品安 全监管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 执法。 (三 )从严整治,严厉打击。 各地在开展整治工作时,应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 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 对在整治期间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 理。 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机关人员,要 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触犯刑律的必须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力加强舆论监督,设 立公开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线索,营造有利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 )加强引导,改进服务。 各地应进一步改善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指导,支持企业改进技术装备,积极推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技术,严格执行食品 生产加工安全卫生强制性标准,主动采用先进食品标准,积极发展优质精深加工食品的生产。 大力培育食品生产龙头企业,积极宣传食品生产加工优质产品、优 良品 牌和优秀企业。 大力发展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质量检验、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加快培育专业 性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省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 和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五、工作步骤 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阶段 (2020 年 2 月底前 )。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及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 识,组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 同时,还应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改的自觉性。 (二 )普查建档阶段 (2020 年 3月 1 日一 6 月底 )。 各地应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通过 “ 进村人户人企 ” 的办法,对辖 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并建立普查信息档案,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食品饮料(编辑修改稿)
相关推荐
的本阶段传播做精彩,我们采用线索明确,利益点直接的经典打法 ——整合传播策略,即是将云 河湾可利用的所有传播资源经过系统整合,明确目标方向,形成系统传播。 根据云河湾的营销计划及现实媒体状况,我们在 “集中引爆,步步为营 ”的总思想指导下,将整个传播系统分为三大传播主线:大众媒体传播战略、小众媒体传播战略、活动传播战略、由这三条主线组成的整合传播策略,是为发挥最大传播效益而设计的,
性物流中心。 重点建成建材、农副产品、轻工业品、中药等专业批发市场;继续抓好 “ 菜篮子 ” 和 “ 米袋子 ” 工程,新建一批肉菜市场;高标准建设一批粮库;积极推广代理制、连锁经营、直销等现代化流通组织形式,合理布 局大中型商场,完善销售网络;加快仓储业的发展,建设一批冷冻库、物资仓库等流通配套设施,完善流通体系建设。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27 页 ——
术改造 项目建议书》, 公司根据项目建议书提出的内容,分项审批逐项布置实施, 按 项目改造的总体思路: “ 充分应用现有先进的电气设备和电气技术努力降低电气设备的无功损耗;充分应用现有先进的电气控制技术对需要进行调节控制的生产工艺系统使用的电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努力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量损失 ”开展工作。 电机系统节能 云维集团所属 沾化分 公司 、股份公司由于装置建设较早,的部分电动机设备能耗高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四 )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卫生知识; 五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办非经营性餐饮宴请他人的,应当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章 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统一食品卫生要求的
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 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认可;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 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 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