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 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问题; (四)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发言、不提问; (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六)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七)代理人受委托出席听证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和《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 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 第十六条。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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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 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认可;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一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 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四 )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卫生知识; 五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自办非经营性餐饮宴请他人的,应当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章 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统一食品卫生要求的
应领域的整治 任务。 食品安 全监管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 执法。 (三 )从严整治,严厉打击。 各地在开展整治工作时,应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 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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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16 47 81 134 10 0 1 12 131 临沧地区 124 36 38 50 107 14 3 3 7 114 丽江地区 97 16 49 32 71 25 1 0 14 83 迪庆州 42 8 6 28 40 1 1 4 1 37 怒江州 30 15 14 1 24 6 0 0 3 27 第十二条 存在的问题 (一) 管理工作无法可依。 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现行成品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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