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 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问题; (四)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发言、不提问; (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六)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七)代理人受委托出席听证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和《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 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 第十六条。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