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保险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全失明(注 ① , ⑤ ); (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① , ⑤ )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① , ⑤ )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② , ⑤ ); (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③ , ⑤ ); (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④ )。 注: ① 失明包 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 所谓永久 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责任免除 如果 被保险人 在下列期间 身故或 全残 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 ,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 5. 被保险人酒后 驾驶(见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 其它 第 3 种至第 7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 3 章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 或 批单 或批 注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第 4 章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下称 “复效 ”) 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 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且您已偿清欠缴的保险费, 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附加合同上进行批注,本附加合同从我们同意您的复效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此日期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 5 章 保险金 的给付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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