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出售的物业,自交付业主之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收取全额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使用人预收物业服务费,除业主、使用人自愿外,最多预收三个月的费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等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 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4 页 共 6 页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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