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20xx年版二部(ppt31)-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限度; ⑷ 6片 (粒、袋 )中平均溶出量低于规定限度; ⑸ 初、复试的 12片 (粒、袋 )中有 4片 (粒、袋 ) 低于规定限 度; ⑹ 初、复试的 12片(粒、袋)的平均溶出量低于规定限度。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的 10%、 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 分率( %)。 删去有关“ 2片或 2片以上 ” 的规定 删去 “ 供试品的取用量如为 2片(个 )或 2片 (个 )以上时,算出每片 (个 )的平均溶出量,均不得低于规定限度 (Q);不再复试 ” ,此规定是在第三法出台以前的规定。 第二法、桨法 仪器装置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如图 2。 将除将转篮换成搅拌桨 (A)外 , 其他装置和要求与第一法同。 搅拌桨的形状尺寸如图所示 , 由不锈钢金属材料制成。 旋转时摆动幅度 A、 B不得超过 177。 除将转篮换成搅拌桨 ( A ) 外 , 其他装置和要求与 第一 法 相 同。 搅拌桨 由不锈钢金属材料 ( 同第一法 ) 制成 , 搅拌桨的下端及桨叶部分可使用涂有合适的惰性物质的材料 ( 如聚四氟乙烯 ) , 其形状尺寸如图 2所示。 搅拌桨 旋转时 A 、 B两点的 摆动幅度不得超过。 增加了 “ 桨杆旋转时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 2mm” 对取样位置的规定并入测定法中 , 将 “ 桨叶上端 ” 修改为 “ 桨叶 顶 端 ” , 中点 , 内壁。 另将对取样位置的规定并入测定法 中。 测定法参照第一法修改为“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转篮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 25mm177。 2mm。 除另有规定外, 分别 量取各论中规定体积并 经脱气处理的的溶出介质 , 置各溶出杯 内,加温, 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 在37℃ 177。 ℃ 后,按照 各论中的 规定调节电动机转速,待其平稳后,取供试品 6片 (粒、袋 ),分别投入 6个 溶出杯 内( 如片剂或胶囊剂,在各论中要求使用沉降篮 , 应先装入沉降篮内,其形状尺寸如图 3所示)。 测定法 删去了 “ (用于胶囊剂测定时,如胶囊上浮,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 金属线轻绕于胶囊外壳 或装入沉降篮 (呈圆柱形,内径为 12mm,长25mm,由 10根不锈钢丝(丝径为 1mm177。 )焊接而成。 周围以间隔为 旋缠绕,上下两端以 2根不锈钢丝十字形固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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