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价格规制问题研究(doc11)-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上述情况下,经济学家提出了从配置(定价)效率和X效率(生产效率)的角度看比公正报酬率规制效果更好的规制方案。 如:李特查尔德在1983年设计出RPI-X价格上限规制方案,该方案最早于1984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规制方案。 价格 上限规制的确定原则,就是行业价格上涨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用RPI,即零售价格指数表示);同时,考虑到由技术进步率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用X表示)的提高,还要使行业的价格下降。 其中,技术进步率由规制当局每隔4-5年核定一次。 与传统的成本加成合同不同,激励性规制合同是一种固定价格规制合同或剩余索取权合同,RPI-X价格上限是最典型的剩余索取合同。 剩余索取合同的意义在于,当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时,通过赋予垄断企业更多利润支配权的方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信息租金,以换得提高生产效率的激 励;同时赋予被规制企业在不超过价格上限的情况下自由调整个别价格的灵活定价权,以提高社会配置效率。 最新的理论表明,为了更好地利用被规制企业的私有信息,最佳的规制机制是通过提供这样一种合同选择,即或是较低产量但盈亏平衡的合约,或是最优产量但利润最大化的 “激励相容 ”合约,在市场效率与信息垄断二者之间求得平衡。 除了价格上限规制这种方式外,经济学家还提出了其他的激励性规制方案,主要是特许权竞争和区域间比较竞争。 这两种含有竞争刺激的激励性规制方式在减少规制过程的信息不对称方面也是很重要的。 德姆塞茨于1968年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在政府规制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行业独占权,这就是特许经营权投标制。 采用这种规制方式,能够在投标阶段对服务质量及最佳服务价格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也就是用 “市场的竞争 ”代替 “市场内的竞争 ”。 特许权竞争的意义在于:(1)提高了垄断性市场的可竞争性;(2)减少毁灭性竞争的范围和不良后果;(3)为规制机构提供了进行价格规制所需要的成本信息。 雪理佛在1985年提出了区域间比较竞争(也称标尺竞争)的理论模型,用来开展不同地区之间垄断企 业的间接竞争,以刺激垄断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标尺竞争的意义还在于为规制机构提供了被规制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 西方的实践表明,价格上限规制、区域间标尺竞争、特许投标制等激励性规制的实行使企业受到了利润刺激或竞争性刺激,对于促进企业削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制方案也都不是尽善尽美。中国石油价格规制问题研究(doc11)-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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