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指南(doc89)准备海外上市的企业先看-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0, 000 港 元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上市时市值须达 6, 000, 000 港元 股票 上市时市值须达一亿港元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上市时市值须达一千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股票 市值 3000 万港元以上或占己发行股本的 25%,总市值 40 亿港元以上公司,市值 10 亿港元以上或发行股本的 20% 期权、权证 或类似权利 (“权证” ) 须占发行的权证数量的 20%一 25% (视 上市时的市场需求而定 ) 股票 五千万港元或己发行股本的 25% (比 较高者为准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 40 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 可降至 10%。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 候均须符 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权证” ) 须占已发行权证数的 25%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 的最低持股量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 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己发行股本的 35 % 并无有关规定 股东人数 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 300 名 上市时至少须有 100 名股东 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 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载的最 低认购领达到时方可上市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招股机制 申请人只要做出全面披露,即可自行决 定其招股机制,然而,在定价时有优惠 处理是不容许的。 此外,在公开认购部 分有优惠处理也是不容许的 就公 开认购部分的分配基报,以及遇有 超额认购时配售与公开认购两部分之 间的回补机制订有详细规定。 如果公众 很有可能对申请人的证券有很大的需 求,申请人不能只以配售的方式上市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指南 12 联交所的角色 上市申请 预先审阅招股章程,以确保 符合公司条例 (为能授权登记招股章程 )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保留拒绝任何申请及对申请提出质询的权利 与创业板相同 监察、监管及执行 积极监察市场活动及在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事宜上采取强硬措施促使违规者回复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 预先审阅公告/通函/上市文件以查核 其是否己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保留权力要求上市发行人刊发澄清公告 /通函 调查不寻常的股价或成交波动 与创业板相同 保荐人计划 审批是否接纳保荐人,并持续检讨保孝 人是否符合资格 存备 —— 份为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担任保荐人的合资格保荐人名单 并无有关保荐人计划,但若保荐人在无 合理的原因下而未能达到联交所的期 望,可能导致该保荐人在将来不被接受 担任保荐人的角色 创业板 主 板 上市申请程序 新申请人 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 十五个营业日前连同下列各项呈交联交 所; ● 接近定稿的上市文件 (定价部分外 ) ● 所有有关文件必须呈交申请时一并提 交 排期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 十五个营业日前同下列呈 交联交所; ●上市文件较后期的草稿 ●一些有关文件可分批呈交 上市发行人 申请表格连同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至少 须在下列时间呈交; ●于上市文件 (不论其是否招股章程 )拟付印前十个营业日; ●草拟上市文件连同各项所需的证明文件须在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呈交 ●申请表格须在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指南 13 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 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联交所执行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所监管。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督下,联交所负责所有上市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 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和有关规定。 ●如无须发出上市文件,则于拟发行证券前四个营业日 少两个营业日呈交 创业板 主 板 上 市发行 人的持续责任 信息披露 发行人须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 3 个月内刊发年报及 45 日内刊发半年及季 度报告 ●在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 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须在年报 /半年报告中载列实际业务进展与 上市文件中所载的业务目标的比较 ,每名董事的酬金必须在年报中披 露 (毋须披露董事姓名 )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 5 个月内及3 个月内分别刊发年报及半年报告 ●无有关规定 ●董事酬金以累计总数形式披露,亦按收入所属范围作分析 业 务性质 出现重大改变 披露责任与主板相同,但若在上市那 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 个财政年度内将业务性质作重大改 变,必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根据《上市协议》第 2 段,业务性质 出现重大改变属于一般披露责任的范围 ●实际上,上市后首 12 个月内,发行人 不得作任何收购或出售以致发行人在招 股章程中所作的主要承诺出现根本改变,除非情况特殊且己得 到独立股东批堆 (控股股东不得投票 ),则作别论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指南 14 ( 1)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 联交所对证券上市的监管目的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基本原则如下: ①申请人适宜上市; ②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做出全面的评估; ③上市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足够资料,而可合理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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