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险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doc-中国人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 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有关部门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恶意侵害的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公安部门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恶意侵害的证明;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赔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而致失踪的,适用上款约定。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 )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 )保险单; (三 )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 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 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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