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doc-中国人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用途改变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等重要保险事项发生变更致使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五 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本保险人,并书面 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 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 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 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 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 从赔款中 作相应扣除。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 险标的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doc-中国人寿(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