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三康新思路报告课件28页-中国人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城区营销部 新康宁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 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原为 “ 患重大疾病 ” )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原为“ 因先天性疾病身故,根据 《 规范 》 有所调整 ” )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城区营销部 新康宁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 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 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修改重点:新增 “ 借款及利息 ” 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城区营销部 新康宁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修改重点:部分用词有修改 ①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 ② 保险 合同( 原为保险 单) ③ 申请人的法定证明( 原为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④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 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 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 ⑦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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