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doc10)-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盖供货单位 5 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 第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进行质量验收。 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药品内外包装 及标识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购进药品,应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认真如实做好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包括购进日期、购进数量、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验收结论和验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时,应及时报告区(县)药监分局,不得继续作销售或自行作退货、换货处理。 第五章 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调剂部门和药库应做到药品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应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 药库应按保证药品质量储存要求分类存放。 常温保存的药品室温需要控制 030℃ ,阴凉保存的药品温控应小于 20℃ ,冷藏药品保存温 6 控应在 210℃。 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45~ 75%之间。 应按照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做到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饮片、串味药应单独密闭存放,危险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药品应按批号、效期远近依次集中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药品堆垛应与屋顶 (房梁 )、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地面、外墙留有一定间距。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定期检查储存 药品的质量。 对由于异常原因或在库时间较长而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应主动抽样送验。 在没有检验结论之前,对有疑问的药品应暂时停发。 第二十五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即待验药品库 (区 )、退回药品库 (区 )为黄色;合格药品库 (区 )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 (区 )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 )。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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