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法律自考所有专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动法自 1995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五、劳动法中的人权问题 人权问题是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从各国对人权的态度来看,西方国家主要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强调个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生存权、发展权等,生存权又主要体现为劳动权,因此,人权保护与劳动法有密切关系。 在本次研讨会中,与会者专门就该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我国,人权一直是我国政府所特别关注并致力发展的事业,我国政府为保障公民的人权作了不懈的努力。 1991 年 10 月,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次向世界公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 1997年 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8年 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迄今为止,我国已加入了 17个国际人权公约。 我国政府在承认人权的普遍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同时,又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 在本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副教授从劳动法的角度探讨了该问题,宣读了题为《劳动权与人权问题》的 论文。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人权分类或者分代,最早的人权或称第一代人权是指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CivilandPoliticalRights),后扩大到个人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则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和民族的权利,即民主自决权、发展权等。 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被我国宪法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被称为是一部权利保障法 ,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这些权利构成了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随着人权思想和观念不断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已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对国际社会有了更多的承诺。 从发展的眼光看我国的《劳动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人格 尊重已成为 现代 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也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人格尊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许多国家纷纷修改宪法,明确规定人的尊严受到保护。 我国宪法第 38 条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这些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 从的特征,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往往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 ( 2)应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 不得强迫劳动是对劳动者人格新生的一种延伸。 在现代社会,劳动是人们谋生的一种基本手段,但又应当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应当被迫或者强制劳动。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私营企业老板采取高压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有些借口劳动合同未满强迫劳动者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劳动,这些都与人权的基本思想相违背,应当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 ( 3)应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历次宪法中,曾于 1975年和 1978年的宪法中规定了罢工权, 1982年的宪法对罢工权予以取消。 从宪法对罢工权的规定和取消看,都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不可避免地出现,劳动争议由此增多。 当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和妥善解决时,劳动者就会采取罢工的手段来争取权益,罢工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应当对罢工的问题重新认识。 罢工权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对抗用工单位或雇主的一种权种,许多国家在宪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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