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银座久信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制度手册(46页)-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4)房屋如受到损坏,地震结束后及时通知 物业公司。 水浸 ( 1)发生水浸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和水源,把贵重物品移往高处。 ( 2)水浸之后尽快清除积水,避免对楼宇结构造成更大损害及影响环境卫生。 ( 3)加强 治安防范 ,防止盗贼进入 户内。 暴风雨雪 ( 1) 关好 所有 门窗。 ( 2)尽量留在室内,以免被强风刮落的物体击伤。 ( 3)小心地面、路面湿滑,防止滑倒摔伤。 驾车人士应注意路况,请勿超速驾驶。 ( 八 )法律法规 、政府政策 本手册 主要 援引下列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 379 号 临时 管理 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 规约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 规约 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 规约 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 规约 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 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 莱芜 银座城市广场” 位于莱芜白金地段 文化路与鲁中大街交汇处,与市政府隔街相望。 项目占地14000,规划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 中央空调 、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第 六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 尚未售出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为建设单位所有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不得出现 人为损坏物业 的行为。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 经营、 供电、供水、供热、 供冷、 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 室内声音控制 等方面妥 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不得占用楼道公用部位,不得将垃圾堆放在楼道内,不得高空抛物等。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公司。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应按 《 莱芜银座城市广场二次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 中央空调 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占用或损坏物业 电梯 、通道、屋面、道路、停车场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在 公共区域内随地吐痰或便溺, 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 广告牌 、张贴 未经物业公司认可的告示 、涂改 莱芜 银座城市广场内的标示牌、刻画 楼道等 ;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更改房屋外立面; 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施工人员不遵守 莱芜 银座城市广场相应规定; 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和花草树木; 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须知: 应自觉遵守城市广场的有关管理规定,配合商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服务; 与物业公司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规定, 坚决 杜绝消防事故及各类安全隐患。 首层商铺除 A10 A10 A10 A10 A10 A10 A10 A10A1 A11 A11 A113 临街外门外, 其 它 区域的商铺严格遵守银座商城营业时间,同时物业公司每天封场,并对 A10 A10 A10 A10 A10A10 A10 A10 A1 A11 A11 A113 内侧的店铺门加锁,同 经营户 一起锁、开门; 商户在使用物业期间应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内容 ; 商铺是提供给商户经营的场地,不得在商铺内住宿,不得在商铺做饭 ; 自觉遵守经营法规,共同维护商城声誉及利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经营假 冒伪劣商品 ; 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热情待客,服务周到,不允许有欺诈行为 ; 与银座商城连接门的开放时间与银座商城营业时间一致, 商业街营业后 与银座商城 连接门首次的开放时间,视商铺装修、营业情况而最终确定。 经营户 应 每天按时开门营业,不提前关门歇业,保持一个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完整、美观的物业环境; 不超范围摆卖; 按时交纳 各项 费用; 1 所有商铺的供暖 和 供冷为中央空调,在开始供暖、供冷前 15 天必须将供暖及供冷 使用费用 按商铺建筑面积 交齐, 逾 期不交费而使用的,我们将收齐全部费用并加收违约金。 如 经营户 不需 供暖、供冷 ,需 交纳公共区域供暖和供冷费用并 填写暂不供暖、供冷承诺书,物业公司关闭 其室内 中央空调 ; 中央空调的具体收费标准 执行有关 收费标准 文件和 规定 ; 1 银座城市广场商铺内的的电表为预付费插卡 式 电表,用水为后付费,每月抄表、收取一次 ;银座城市广场商业街的电梯、公共照明和一楼北门电风幕等公共用电以及清洁绿化等公共用水费用由全体商铺按各自建筑面积每月分摊并每月交纳;水电费用标准 执行 有关收费标准 文件和 规定 ; 1 若安装防盗门,必须统一安装到玻璃门内,且统一样式;若安装防盗窗,必须统一安装到玻璃窗内,且统一样式; 1 经营户 的店面广告牌(标牌) 安装到商铺门上方的 指定 位置 , 经营户 负责管理维护,如有损坏, 经营户 及时更换,不得影响 商业街 的 整理美观 ;经营户 可以优先有偿使用房屋外墙和公共内墙广告牌,具体办法见《 莱芜 银座城市广场广告管理规定》; 1 积极参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为旺铺而举办的各种活动,享受相应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经营户 利用公共场地开展促销活动,事先必须报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1 经营户 车辆和 商铺的送货车严格遵守 《 莱芜银座城市广场车辆管理规定 》 , 不得占用商铺东侧的消防通道, 对大件物品 的搬出,实施放行条制度管理; 1 当遇到强台风暴时,请关闭门窗,固定易倒物品,防止水浸和损坏。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 (如疏通共用排水管道等) 确需进入相关业 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 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 或相关业主不予配合的,物业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 并经过签字后 ,在 相关部门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 八 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 九 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 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 委托他人或物业公司 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应对此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 一 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该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修及改造工程。 该费用不足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 二 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公司以下权利: 根据本 规约 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以批评、规劝、公示、 停止提供 服务、诉诸法律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 管理规约 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中央空调使用费、 经营户 室内有偿服务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 制定本 莱芜 银座城市广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要求业主或业主使用人遵守,并进行监督、指导,对出现违章行为拒不改正者收取相应违约金。 第二十 三 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 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 四 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 二十五 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公司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 二十六 条 业主违反本 规约 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 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依据本临时 管理规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二十七 条 业主违反本 规约 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依据本临时 管理规约 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每 逾 期一日应向物业公司支付 物业服务费 总额 3‰ 的违约金,且在业主交清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前,物业公司有权停止对欠费业主的物业服务。 第 二十八 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 规约 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 规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七章 附 则 第 二十九 条 本 规约 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 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及本规约 约定, 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 管理规约 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 、继承、遗赠、赠与、抵押或出租物业时,乙方 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公司, 应保证受让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抵押权人及 承租人无条件遵守 本物业的 《 临时管理规约 》; 本 规约 移交给受让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时,本 规约 即对受让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具有约束力。 因 经营户 未及时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室内物品丢失或其他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承担对 经营户 的人身安全责任和财产保管义务。 第三十 一 条 本 规约 由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 二 条 本 规约 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 管理规约 》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莱芜 银座城市广场 《 临时管理规约 》( 下 称 本 规约 );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 规约 ;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 规约 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 规约 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 临时管理规约 》签约页,属本 规约 内容的一部分,具有本 规约 的约束力。 五、本规约 一式两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 临时管理规约 》 签约页 本人已详细阅读《 临时管理规约 》中的各项条款,愿意遵守并同意签定此 规约 ,本人拥有的物业一旦转让,将负责向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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