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ppt52)-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六条 从事住宿 、 餐饮 、 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解释 》 中只列举 “ 住宿 、 餐饮 、娱乐 ” 三个行业 , 但后面一个“ 等 ” 字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都概括进去 , 成为承担义务的主体。 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六十五条 对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1. 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2. 危险控制理论; 3.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 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 4. 从社会学角度看 , 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 , 经营者是强势群体 , 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 5. 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 , 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一 )以法定义务为基础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是法律上的基本义务 , 只是对经营者的最低的要求 ,它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 经营者单方面承诺自己的义务高于法定义务而为相对人默示接受者 ,应当认为存在相应的合同约定。 (二 )以积极作为义务为原则 消极不作为行为往往构成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但不积极作为而致人损害者 ,谓之消极加害行为。 既违反法定义务又违反约定义务 ,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 , 受害者有选择的权利。 社会活动组织者 应当注意 《 解释 》 还加入了“其他社会活动”,一般把这个解释为组织者,这种社会活动也包括先行为这种类型,因为我们所理解的一般社会活动注意义务是把所有这些类型包括在内, 社会活动组织者也是承担义务的主体。 案例三 “ 驴友 ” 死亡事件索赔案 • 陈某在网上发帖人组织自助游,一次每人 60元的 AA制活动,因为遭遇山洪暴发不幸遇难的受害者家属,向 12名自助游组织者和同伴索赔 35万元。 •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 发帖人陈某 、 死者以及其他11名 “ 驴友 ” 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判发帖人承担60 % 的责任 ,死者和其他 驴友 分别承担25 % 和15%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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