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化工公司环保培训教材doc(23页)-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的不再执行经济处罚。 对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勘探局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报批。 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重大或特大环境污 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 失或人身死亡,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报、瞒报环境污染事故按照责任事故处理,并按赔、罚款额的 100%加重处罚,在全局通报批评,追究拒报、瞒报责任人的责任。 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为年度环境保护不达标单位。 第四 讲、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案的编制 一、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意义 建立事故应急 救 援预案是企业在第一时间对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做到 有章可循,一旦发生险情或 事故,能够冷静应对,及时做 出正确反映,紧张而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理。 各单位必须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案 二 、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 定要与本单位的生产相结合,针对生产各环节可能发生的环境 污染事故,出现事故时可能造成周边地区人员及 财产危害,本着本单位自救与社会援救相结合的原则。 名钻井、修井作业、合作开发采油单位要建立突发井喷事故 应急预 案:测井公司要建立突发井喷、突发放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井下作业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合作开发采油、物资公司建立危险化学品储运、使用、特殊井化学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三、 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及 职责、事故抢险救援的组织、应急抢险队伍(一梯队、二梯 队、三梯队)应急抢险预案的启动程序、环境污染的紧急处理、危险区的划定及隔离警械措施、人群的撤离疏 散、环境应急监测的组织(依托的监测机构及联系方法)、应对突发重特 大事故的应急援救 所需物资 储备、依托的 本单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事故应急监测机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启用、环境的恢复、与周边市县的预警机制的建立 四、 应急救 援预案应分级控制、明确责任。 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到 各 级指挥者、生产现场的操作者、应急救援人员人人能够熟练撑握,发生 突发事故时能够准确应对。 第五 讲、 工作计划的构成 年度工作目标 具体 工作 保障措施 考核奖惩方案 一、 年度工作目标指 标 的制定依据 国家、地方政府的方针、正策、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硬性指标 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和年度计划 工作目标、指标应量化 二、 具体工作与保障措施 为完成工作目标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 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污染源治理、污染物排放管理 环境保护科技开发与清洁生产的实施项目 生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程序 环境保护培训教育及考核 要求: 简单明了、 内容 具体、 操作性强、责任落实 三、 考核奖惩方案 规定对各基层单位及责任部门对照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安排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考核措施及奖惩: 考核标准、考核依据、考核频次、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奖励和处罚及办法 第六 讲、有关建设环境管理的 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一、 环境影响评价法: 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评价对象: 规划和建设项目。 二、 规划评价内容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 、预测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 评价 的结论。 三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可能造 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环境 影响 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 、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 建设项目 环境 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检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 (八)确定清洁生产专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 、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 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 建设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三)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过环保部门审查; (四) 对进入勘探局市场 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施工队伍及设备供应商进行資质审查,报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局和政府环保部门同意后,投入试运行;试运行 3 个月内完成环保验收。 六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 日起 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 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做 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八、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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