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泰公司业务同仁手册(26页)-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5% 7% 10% 12% UM/AMC: 当年度 承 保 业 绩 2,500 5,000 5,001 7,500 7,501 10,000 10,001 12,500 12,501 15,.000 15,001 17,500 17,501 22,500 22,501 27,500 27,501 以上 百分比 2% 3% 4% 5% 7% 11% 13% 16% 20% 每月特别津贴核发办法 一、为强化各级业务主管组织发展绩效与长远利益结构,特制 订本办法。 业务主管辅导一位直辖 CA晋升为 AS 者,即视其为该业务主管的第一代业务主管,自该新 AS 任职 AS 或以上职称期间共计满一年时起,公司核发金额为第一代业务主管每月直辖组承保业绩之 4%为原业务主管的每月特别津贴。 原业务主管辖下的第一代业务主管的直辖 CA 晋升为AS 者,即视其为该业务主管的第二代业务主管,公司核发金额为第二代业务主管每月直辖组承保业绩之 2%为原业务主管的每月特别津贴。 依此类推,公司核发金额为第三代业务主管每月直辖组承保业绩之 1%为原业务主管的每月特别津贴。 若各代中有业务主 管不在其位(例如:改任 CA、离职等)而导致直辖组不复存在者,其代数关系不得往上递补。 CA 归属异动后晋升为业务主管时,由异动后直属的业务主管享有每月特别津贴。 原业务主管若离职后重新与本公司签约,不得接续原有的组织代数利益。 砂业务主管若降为 CA职称时,该项津贴即行停发,尔后再晋升 AS 以上的业务主管视同新晋升业务主管,不得接续原有的组织代数利益。 一、为奖励业务主管辅导绩效,增加业务主管长期 特制订本办法。 二、业务主管每 辅导一名直辖 CA晋升后,本公司于业务主管在职期间内每月提拨 100元在原业务主管特别离职金。 直辖组 直辖组 直辖组 注:所有组织代数利益, 均以其直辖组承保业绩为计算基础。 原业务主管 直辖组 三、业务主管任职期间未满三年而离职者,不得享有离职金的给付。 四、业务主管任职三年以上离职者,于离职时依下列给特别离职金。 任期期间 可得特别离职金百分比 三年以上四年未满 30% 四年以上五年未满 40% 五年以上六年未满 50% 六年以上七年未满 65% 七年以上八年未满 80% 八年以上 100% 五、业务主管特别离职金于新晋升业务主管通过每天核时一次提拔。 若为外勤人员,须为 AS(含)以上的主管 ,但两名担保人中至多只有一名为本公司内勤或外勤人员。 本公司在对担保人的资格和身份进行查询或核对时,若发现有不符以上条件者,本公司可随时要求更换担保人。 五、新进业务同仁除公司另有规定外,不得申请异动。 六、业务同仁离职后申请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代理合同者,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二、三、四条所规定 各项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原在职期间无业务品质计点记录。 无两次以上离职记录。 若离职未满六个月,须出具原增员者(若原增员者已离职则免)及营管处经理同意书。 离职后与本公司重新签定代理合同之业务同仁 不适用本业务同仁手册所定之增员奖金核发办法。 七、离职之业务同仁,若经本公司同意与其重新签订代理合同,其一切权益自新签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核算,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于恢复或重计。 长期服务津贴提拨办法 一、提拨对象: 所有在职的业务同仁。 二、提拨办法: 为鼓励业务同仁长期在本公司服务,本公司自业务同仁代理的寿险合同第三年度起,每年提拨该合同当年度实收保费的 2%为该业务同仁的长期服务津贴,业务同仁依服务年资,于退休或离职时,一次领取。 具体标准如下表: 服务年资 有权领取名下长期服务 津贴之百分比 满八年 50% 满九年 55% 满十年 60% 满十一年 65% 满十二年 70% 满十三年 80% 满十四年 90% 满十五年或满十年且年满五十五周岁 100% 业务员( CA)晋升业务主任( AS)办法 : CA 满九个月。 记点记录。 合格。 : 晋升前十二个月内: 36,000。 90 件。 员 3 位 CA。 ,可提出申请晋升 AS。 业务主任( AS)考核办法 一、业务主任应接受本公司考核,考核分工作考 核、业绩考核及人力考核(见名词释义)三项。 二、工作考核每月一次,考核内容为本公司政策的执行绩效、及《业务品质评议办法》的信守,由直属主管、营管处经理、配合市场部主管负责考核。 三、工作考核未通过者。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