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 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 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7 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的“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 社会舆论 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 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产生重要影响。 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 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殊途同归,其目 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反思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发现只是简单地把道德或法律视为治国之最高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我国古代凡是只用德治国或只用法治国的王朝,都很快走向了衰落,灭亡。 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8 用“德治” ,很快被吞并;秦国“传任刑罚”,则二世而亡,而现在西方一些国家也都着手将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开展道德立法,例如美国国会 1978 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令》。 我们今天所说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借鉴了中外历史经验,但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 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的历史,转而由多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这是性质的不同。 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 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以德治理,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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