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63页)-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23 第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 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以及违约情况下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企业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集成企业分、子公司或业务分部的销售发货信息与授信情况,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同时与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公司进行交易而损害企业利益。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性出 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防范风险。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 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九条 企业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 24 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 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 企业在销售 合同协议 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 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 合同协议 审批。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 合同协议 审批制度,明确说明具体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并根据企业的 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不同 合同协议 金额审批的具体权限分配等。 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 合同协议 草案中提出的 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重要的销售 合同协议 ,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三) 合同协议 订立。 销售 合同协议 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 合同协议。 签订 合同协议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的规定。 (四)组织销售。 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 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或经授权的有关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信用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凭证进行审查无误 25 后,根据销 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 (五)组织发货。 企业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接货地点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 企业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当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 质检部门应当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当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会部门 应当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企业应对退货原因进行分析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 合同协议 、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并由相关人员对销售 合同协议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审阅。 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 合同协议 、 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 收款控制 26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对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应当通过企业核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企业应当避免销售人员直接接触销售现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 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 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并评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 27 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 企业应收票据的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企业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逾期票据追索监控和冲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抽查、核对销售业务记录、销售收款会计记录、商品出库记录和库存商品实物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销售与收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 ,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8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xx 号 —— 工程项目 ( 征求 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 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既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 至少应当关注 涉及工程项目的 下列 风险: (一)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工程项目 未经 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 (四)工程项目概预算 编制不当和执行不力, 可能造成工程项目建造成本的增加。 (五)工程项目成本失控,可能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和效率低下。 29 (六)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和相 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 职责分工、 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工 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三)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应当明确规范。 (四)委托其他单位 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 合同协议 的签订、管理程序应当明确。 (五)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当明确。 (六)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当明确。 (七)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30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对于重大项目,企业应当考虑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 、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和专业人士(如工程造价专家、质量控制专家等),协助企业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实施和管理。 企业应建立适当的程序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 31 或凭证,如实记载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 三 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九条 企业 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重大的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 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方式。 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应当区别 不同的 发包方式(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 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32 第 四 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工程量的估计、定额、参数、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项目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人员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 第 五 章 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 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工程项目进度或者 合同协议 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 企业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 八 条 对于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以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委 33 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企业应当建立针对材料采购、收发、保管和记录相关的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对于必要的项目变更应经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如工程监理、财务监 理等)的审核。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比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严格加以控制。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变更所涉及的价款支付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成本费用发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减值准备的计提标 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 二 条 企业应当针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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