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内部控制制度(ppt61)-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币资金。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的库存现金限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出纳员每天工作结束前应盘点库存现金,编制 “ 现金盘点表 ” ,并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核对一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出纳员和货币资金主管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和各 子 公司 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优先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确实无法办理转账结算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才可以用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本单位职工、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需要借出货币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督促及时还款或报账以结清借款,公司员工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借款期限超过 1 个月不履行还款或报账义务且无正当理的,不得借支新借款。 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出纳员调离岗位,由出纳人员补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货币资金 , 并追究相应的 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 17 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取得货币资金收入要开具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 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每月的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由出纳员登记日记账并连续编号后交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装订成册,在货币资金收付凭证装订成册之前,其余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查。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 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准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 出纳人员有擅自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其调离本岗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 公司 银行存款账面调节余额与银行存款对帐单余额相符。 如调节后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上报处理。 第二十条 要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盘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 主管人员应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盘点库存现金,保证本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不相符,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以失职论处。 第四节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出纳员提出申请并负责购买,由财 18 务部门货币资金主管人员批准,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设置专门的备查薄进行登记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出纳员对领出的空白票据必须进行登记 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并对领出的空白票据的用途进行跟踪监督,催促领用人及时交回票据存根或回单,收回空白票据存根或回单并经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审核其支付金额和用途正确无误后,出纳人员应注销领出的空白票据;票据的背书转让由货币资金主管人员批准,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要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在备查薄上登记并注意掌握其动向,直到该票据兑现为止。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保管,出纳员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 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 负责 人 对本公司、 子 公司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 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 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 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 随 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 (六) 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19 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堵塞采购漏洞,减少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本公司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消耗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品备件、燃料)以及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设备的行为,付款是指支付与购进物资或设备有关的款项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采购与付款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付款审批人员和付款执行人员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洽谈价格的业务; (二)采购合同的洽谈人员、订立人员和采购人员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 (三)货物 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货物的验收和记账工作。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 对在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公司总部、各 子公司 必须遵循“集中采购、相互牵制”的原则,各 子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公司总部备案,坚决杜绝由使用部门直接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物品的多头采购、各行其是的现象。 第五条 各 子公司 在公司总部核定的库存物资定额标准范围之内,除由总部需集中采购的生产消耗性物资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生产消耗性物资的采购,批准权限由各 子公司 自行制定 并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采购,各 子公司 采购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设备或构成固定资产的其他物资要以获得公司总部固定 20 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授权为前提条件。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 子公司 应设置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 子公司 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范围、特点和供货地点的远近,保持本单位适当品种和数量的库存物资,并根据物资实际库存情况,在各自的采购权限内自主决定物资采购的品种、数量和地点,及时补充物资库存量。 第九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按 月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物资使用计划,如所需物资无库存或库存量不足,则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写物资请购单,物资使用部门可对无计划且无库存的急用物资直接填写物资请购单,经仓库保管员在物资请购单上签字后,报有批准采购权限的人员签字批准,再交采购员进行采购。 无物资请购单的物资,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 子公司 的物资采购权由各物资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未经各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和物资管理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的物资,否则仓库不得验 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 子公司 的物资采购原则上都要签订购销合同(在所在地市场购买的零星物资或钱货两清的物资采购除外),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 素 ,各单位要明确制定签订合同的权限,合同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发现有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并向合同签订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采购每项物资,应确定最佳的供应来源。 对一些大额、重要的采购项目,应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以保 证供货的质量、及时性和成本的低廉。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 各子公司 的物资采购由物资管理部门集中办理,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物资管理部门授权,可由物资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所需物资。 因外购原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品质而影响公司产品质量,造成 21 不良 后果 ,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应按合同规定追究 供货企业 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事宜由负责具体采购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办理;因直接责任人玩忽职守导致公司不能获得应得 赔偿的,追究本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要及时组织物资管理员进行入库前的清点验收,精密仪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由固 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首先比较所收物资与请购单、发票账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然后检查物资有无损坏、使用性能优劣,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的人员应对已收物资编制一式多联、事先编号的验收单进行签字,作为验收和检验物资的依据。 物资验收入库后,才能与供货方结清货款,财务部门必须凭借付款通知书才能支付购货款。 第十四条 按合同约定需要预付购货款的,由采购员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填写付款通知书,注明付款事由、付款金额、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按批准物资采购的权限办理付款批 准手续后,交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第十五条 货物及发票已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发票及清单核对无误后,由采购员填写付款通知书并经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后连同发票、入库清单和入库单一起交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货物已到发票未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核对无误后,如供货方要求并经本单位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可凭付款通知书支付不超过货物总价值 80%的货款,待发票到后再付清余款;发票已到货物未到,不准支付购货款。 采购业务完毕后,财务部门要催促采购员及时结清购货结余款,不留 “ 尾巴 ”。 第十 六条 物资采购除购置固定资产可不必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向农民收购的产品不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外,其他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生产消耗性物资的采购 一般在 取得增值税发票 时 报销。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完毕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购后在未付款的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由采购员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协 22 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属于销售折让的,采购员应从销售方重新取得折让后的增值税发票。 (二)采购后已付货款或者货 款未付但已做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门的税务核算人员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由采购员送交销售方,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再转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协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 第四节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公司由 资产财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 对采购与付款业务行使检查监督权。 第十九条 对采购与付款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设置和批准权限的授权和执行情况。 (二)申请物资采购的程序是否正 确,审批物资采购是否有越权行为。 (三)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合同要约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四)物资采购专属权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物资采购是否由物资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其他部门办理物资采购是否获得批准并经物资管理部门授权。 (五)付款环节的控制。 重点检查付款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正确有效,是否凭付款通知书支付购货款。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 完善。 23 第四章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接受客户订单、核准客户信用、签定销售合同、发运商品、开具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等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下列职责应当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货物保管职能相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货物保管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开具发票、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的产品由 各事业部 负责销售业务环节,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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