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华燃气公司内部运营管理制度汇编(108页)-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属人员 营私 舞弊,而 给 以 包 庇隐瞒或不 能主动 举报 纠正 者。 负责管理和使用的 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 自 送 给 他人使用, 给公司 造成 较大 损失者。 持续旷工两天者,或年度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 者。 不能及时 完成工作任务, 给公司 造成 较 大影响或损失 ;或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非本岗位人员,擅自使用非本岗位 机 械设备 、车辆、仪器 仪表、 工具,并 因而 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者。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并影响工作者。 因生产设计有误,使公司声誉受损、遭受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 1因安装施工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在 1000 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待岗,同时可给予 5000—— 10000元经济处罚。 在公司辖区内及施工工地打架、闹事,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者。 违反职业道德,向用户吃、拿、卡、要,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使公司蒙受恶劣社会影响的。 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元以上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除外)。 在工作时间睡觉 、怠工 或擅离职守, 导致事故者,或 擅自变更 生产工艺流程使公司蒙 受 较 大损失者。 丢 失 或 故意 篡改、损 毁公文 公物, 故意泄漏商业秘密 ,故意 虚报事实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者。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 ,或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声誉蒙受较大影响者。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 三次 以上 者,或连续旷工两天并态度恶劣者,或年度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者。 不能及时 完成工作任务, 给公司 造成 较 大影响或损失 ,或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 较重 者。 在 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 生产经营及工作 秩序 ,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及较大损失 者。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 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拒 不听从 领导 指挥监督 和对其错误行为的阻止及纠正 ,与 领导 发生冲突 ,且有威胁行为 者。 因 擅离职守, 导致发生事故 使公司蒙受 重大经济损失 者。 故意毁坏公物,无故损毁公司财务 单证及其它经济合同和票据 , 或组织他人 损毁 、 涂改 公司 重 要 文件 ,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 者。 散播谣言 、 煽动怠工罢 工 、 聚众闹事 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导致生产经营工作受阻,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对同 事 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 , 妨害 正常工作 秩序 ,以及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在 明示禁烟区内吸烟 ,或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无故连续旷工 超过 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 旷工达 20个工作日的。 偷窃或侵占公司 及 同 事 财物 并 经查实 者。 营私舞弊 , 挪用公款,利用职权 索贿 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1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 商业 机密 以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信息,或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 帮助及服务, 致 使 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 、 伪造或变造公司印信 ,以及受聘时虚报资料、瞒报事实, 使公司蒙受 重大经济 损失者。 1遇特殊情况,不服从公司统一安排,违反公司制定的临时性规章制度者。 1其它 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四条 奖惩事项的办理程序 各直接以及责任管理部门在发现应予奖惩的员 工行为后,并在出具审核意见后送交公司有关 机构及公司总经理。 经公司审议及总经理审批同意后, 员工奖惩有关通报、奖惩以及上报、记录存档工 作。 凡直接给予经济奖惩者,应由总经理签发有关手续 交财务部办理。 同级别相抵,即通报表扬 与警告抵 消,记功与记过相抵消,记大功与记大过相抵消;年终评奖以及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冲抵。 河南丽华燃气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为公司的良好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后备保障,特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由 公司 办公室统一管理。 各 项目部 公务用车,由 办事人员向 部门负责人申请,说明用车出车目的地及事由、时间, 部门负责人 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二条 公务用 车辆由 办公室 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证件、保险卡、养路费证明及保养手册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 办公室 保管,不得遗失,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 公司 保管, 办公室 负责 车辆的保养及 维修。 第 四 条 驾驶员 应 对 驾驶 车辆负责,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如出于工作的需要,借车于该车司机外的第二人,该车 驾驶员 应 记 录并告知用车人车辆交通违章费用由负责该车的 驾驶员 负责。 第 五 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 领导以及 办公室 联络, 办公室 应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 六 条 车辆安排按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 , 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 第二节 公司司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 驾驶员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 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 驾驶员 应 经常 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 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的清洁 ),一个月必须清洗一次车内座套。 第四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 及 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第五条 驾驶员 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 公司办公室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司机不要把重要的私人票据或贵重物品放在车上,丢失由自己负责。 第七条 驾驶员 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不齐全或已到期、过期的及时向 通知公司办公室。 第八条 晚间 驾驶员 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 驾驶员 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对车内外人员不文明用语,不准危险驾车 (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 第十条 驾驶员 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 一 条 驾驶员 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 负责人 ,并说明原因。 原则上不允许车辆 在外过夜,有特殊情况的及时向 项目部负责人 反映。 第十 二 条 驾驶员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十三条 项目上车辆原则上不允许离开项目部,节假日车辆无特许不允许动用。 第十四条 各公司车辆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的制度,使用情况要及时传到公司办公室。 第三节 出车单及油卡的管理 一、各部需要使用车辆时, 驾驶人员 应事先填写 派车单。 二 、 “ 派车 单 ” 应详细填 写用车人及路径、出车时间及公里数、收车时间及公里数。 三 、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驾驶员 和 办公室人员做好油卡纪录, 油卡必须是专车专用,油卡每月 20 日 30 日之间交到公司办公室统一充值, 油卡由 驾驶员保管。 四、 对于驾驶员出车过程中有急事要求去其他地点的时候,驾驶员 应 向 办公室 如实汇报,经批准后 前往。 五、 驾驶员按车辆保养里程数保养车辆,报销费用要有正规发票及保养清单,保养清单要复印一份交公司办公室,因未及时保养车辆出现故障的由驾驶员承担后果,出车、维修、保养要走 OA 程序。 本 办法为试行办法,如果 在车辆管理过程当中有所纰漏及时改正并 即 时生效。 河南丽华公司 责任追究制度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 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 所有员工。 第三条 过错 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 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尚未触犯刑 律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 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 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 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 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责任自负 的原则。 第八 条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九 条 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 追究过错责任: 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工作中推诿、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 条 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 追究过错责任: 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抗拒执行公司决议,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一 条 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 追究过错责任: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 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第 十 二 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 辞退。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十三 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政治影响。 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 1)一般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1~ 2 万元(不含); ( 2)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2─ 5 万元 (不含 ),轻伤 1 人以上(含2 人); ( 3)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5─ 10 万元 (不含 ),重伤 1 人; ( 4)特别重 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死亡 1 人以上,或重伤 1 人以上。 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认定标准: ( 1)所在地区用户反映强烈,公司声誉下降; ( 2)国家司法机关介入,造成公司声誉严重下降; ( 3)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 条 责任追究适用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过错 行为适用“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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