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工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z制度宣贯培训教材(38页)-石油化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第六条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 、测井、录井、井下作业与试油(气)等专业化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验维修等单位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 、测井、录井、井下作业、采油(气)等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领导小组。 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主要作业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 【 核心提示 】 -油田-二级单位-基层均成立领导小组 -存续全覆盖 (分公司经理) • : 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 • 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 主要作业单位为组长 21 三、新 《 规定 》 条文解读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 第七条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 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包括 3层意思) • (一)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 • 1.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2.安全环保局职责。 • 3.石油工程管理部职责。 4.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 • 5.其他部门职责 • 主要有 生产经营管理部、物资装备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井控工作。 • 【 核心提示 】 ,企业应对照制订细则 • 、安全、工程、开发等专业部门应详细制定 • “ 一语代过主要职责” 【 超链接 】 总部部门职责分工 22 三、新 《 规定 》 条文解读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 第七条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 • (二)油田企业(单位)是井控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企业(单位)井控安全负全责。 油田企业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专业化公司、设计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井控工作职责。 • (三)总部、油田企业、油气生产单位或专业化公司等各级井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井控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 【 核心提示 】 “ 谁主管,谁负责 ” • ,部门有井控专职岗位 • ,定员 3人 23 三、新 《 规定 》 条文解读 •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 第八条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 •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 其中,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油田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每月度组织一次。 • 【 核心提示 】 与 06版完全相同,不作重点介绍 • 第九条 井控工作例会制度 • 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部署井控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中,集团公司每年召开 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 1次,各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 1次,基层单位每月 1次。 • 【 核心提示 】 与 06版完全相同,不作重点介绍 24 三、新 《 规定 》 条文解读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 第十条 井控持证上岗制度 • 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 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 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包括 3个层次) • (一)“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 1.油田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 2. 二及单位 领导及管理人员。 • 3.施工队伍。 4.其他人员。 • 【 核心提示 】 与 06版相比,增加了两类岗位: • ① 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 ; ② 现场监督人员。 • (二)“ 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 1.机关人员。 2.现场人员。 • 【 核心提示 】 专职管理人员均应持证 • (三)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集团公司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 25 三、新 《 规定 》 条文解读 •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 第十一条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 (一)从事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 (二)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 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 (三)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 《井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 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 (四)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应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 组织工程设计与地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与审查《井控专篇》。 • 【 核心提示 】 • “ ”井喷失控事故教训 • 【 超链接 】 “ ”事故案例 【 超链接 】 “ ”事故 《 照片 》 26 三、新 《 规定 》 条文解读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 第十二条 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 (一)所有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 “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 【 核心提示 】 规定了监督人员的工作方式 • (二)现场监督人员除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 HSE工作。 • 【 核心提示 】 规定了监督人员的监督范畴 • (三)对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 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 【 核心提示 】 • 2.“ 三高”井和探井监督的特殊资质要求 • 27 三、新 《 规定 》。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