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27页)-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自然人。 (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 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1)申报人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或出资权属证明文件,出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 2)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或家庭财产出资,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 问题: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 (一)投资人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  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了控制经营风险,甲规定乙在签订合同时最高标的额不得超过 10万元。 现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 20万元的买卖合同。  问:合同是否有效。  合同有效。 丙为善意第三人。 甲不得以乙超越其内部限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四、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事由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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