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doc12)-汽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11 页 (二)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即为早退。 (三)上班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岗位即为 脱岗。 (四)上班日内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岗即为旷工。 迟到或早退或脱岗超过 1个小时亦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请假 (一)事假 员工因私事以书面形式请假获准后离开工作岗位的,作事假处理。 原则上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 30 日。 事假审批为逐级审批,最终审批权限为:班组长为 3 日以内、部门领导为 10日以内、基层单位领导为 15 日以内、公司劳动人事部门为 30 日以内。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等方式请假,但事后应补办手续。 如有必要,允许续假一次,但不得超过 3 日。 事假期间不发工 资。 (二)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凭医院或医务所病休证明,准病假。 病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给工资。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劳部发( 94) 479 号文件规定,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改制前后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按本办法第十 条办理,另发给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经劳动鉴定委 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且养老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3 日;属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者,增加 12 日。 婚假不扣工资、奖金。 (四)产假 产假一般为 90 日;属晚育(女性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增加 14日;如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 20 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日。 女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30 日的产假;怀孕满 4 个 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日产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1 页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县平均工资的 80%发给。 (五)护理假 配偶晚育,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 10 日,不扣工资、奖金。 (六)哺乳假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 6 个月以内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 300 元 /月发给。 (七)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配偶或父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员工的配偶与员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员工只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路程时间另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路程时间另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路程时间另计)。 探亲假期间不扣工资,扣发奖金,一切费用自理。 (八)丧假 员工下列亲属之一死亡的,可享受丧假 3 天(路程时间另计):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养父母或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 丧假不扣工资、奖金。 第二十九条 加班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安排员工加班。 在法定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维修、保养的; 由于生产设备、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为完成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的。 (二)公司各处室安排员工加班应报经理办批准;各单位安排管理人员加班,应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安排其他员工经本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即可。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日加班的,应发给加班费。 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加班后,应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三个月内给予 同等时间补休,确实不能给予补休的,应发给加班费。 (四)加班费发放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按工资的 150%发放;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按工资的 200%发放;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费按工资的 300%发放。 第五章 员工的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奖励: (一)对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免受损失或避免人身伤亡者。 (三)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四)其他事迹突出应予 奖励者。 第三十一条 奖励的权限 嘉奖由所在单位审定,报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记功、记大功由公司审定。x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办法(doc12)-汽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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