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汽车工业公司周转车管理办法(doc)-汽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周转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周转车指 x 联合汽车工业( 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 公司)的一级经销商在尚未找到最终客户的条件下,提出申请,以优惠 方式销售给一级经销商的商品车,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支持一级经销商销售 xx 公司的产品。 第二章 周转车管理 第三条 xx 公司只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 一级经销商提供 周转车。 每个一级经销商申请周转车的额度不能超过年初确定的销售任务的 10%。 第四条 一级经销商如需放置周转车,应首先提出申请,填写《周转车申请表》,提出周转车的品种、配置和数量,提交市场部经理,由市场部经理签署意见,经市场管理部审核, 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监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五条 一级经销商每周向市场管理部提交《周转车统计表》(见《经销商管理制度》),《周转车统计表 》内容主要包括:周转车车号、车型、数量、销售状态(销售待提、有销售意向和需要公司调配)。 第六条 周转车一个月内未售出的,一级经销商可提出申请,每台周转车填写一份《周转车调配申请表》,经当地市场部经理确认后,可以获得 xx 公司协助销售的支持,但 xx 公司不对周转车的销售结果负责。 第七条 经过 xx 公司调配后销售的周转车,原则上运费由一级经销商和用户协商解决。 第八条 经过调配售出的周转车,应将经销商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经销商与客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传真或寄回 xx 公司。 第九条 经调配售出的周转车,算作直接客户所在地经销商和业务员的销售额和销售量。 第十条 一级经销商提出调配要求,但在三个月内仍未售出的,一级经销商可以向 xx公司销售公司提出降价申请,填写《周转车降价申请表》,销售公司批准后,可按低于产品最低限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该行为不视作违反价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一级经销商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日期内, xx 公司产品降价时,需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9 页 对一级经销商仍未售出的周转车进行价格补偿,补偿金额为调整后的产品最低限价与一级经销商购买时的产品最低限价的差价, 在下次购车时以折让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同时拥有 3 个月未售出的周转车台数超过 4 台的一级经销商,不得申请新的周转车。 第十三条 一级经销商在原有周转车尚未 完全销售的情况下,提出新的周转车申请,则新申请的周转车中不能包含与尚未售出品种和配置相同的周转车。 第十四条 xx 公司与一级经销商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的,一级经销商未售出的周转车不再享受任何周转车的相关政策。 xx 公司与一级经销商协议期满后续约的,一级经销商未售出的周转车继续享受周转车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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