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经济法归纳分类记忆(doc48)-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 董事、监事、经理 ” 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 “ 备案 ”。 、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1)被依法宣告破产; (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分公司: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44 页 ( 1)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该分公 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 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重点) (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 (原规定: 3 年)内不得转让。 (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44 页 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债权人的时间 出售资产的境 内企业应当自 “ 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 ,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债权人自 “ 接到该通知书或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 ” ,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链接 1】公司合并、减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 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关链接 2】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当自 “ 成立 ”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 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 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 ” 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 P154)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 “ 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155)。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 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债权申报期限( P156)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 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到期债权。 总结: ①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应在清算前 15 天通知,申报债权的时间 30 天和 60 天; ② 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直接通知 10天(做出合并之日起的 10 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 为 30天,申报债权的时间 30天和 45天; ③ 公司解散,直接通知 10 天(至清算组成立起的 10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为60 天,申报债权的时间 30 天和 45 天; ④ 公司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通知的时间为 10天(做出决议起的 10 天),在报纸上发表公告时间为 10天 ⑤ 公司破产,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 1 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 “ 中断 ”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 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权人会议(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后,应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 “ 中止 ” 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 和解协议自 “ 公告 ” 之日起生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44 页 ▲破产宣告( P163) ,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 申诉 ”。 【相关链接】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在 “ 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 上诉 ”。 对其它裁定不服的,只能原审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解释】凡计息的破产债权,其利息均只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 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 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P185) 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相关链接】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 “ 股票发行 ” 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 6 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申请。 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 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赎回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P186) (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 (原规定: 3 年)内不得转让。 (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44 页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 1)为 “ 股票发行 ”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 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2)为 “ 上市公司 ”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1)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 A拥有甲上市公司 6%的股份,若 A股东于 4月 1日时股份到达的 5%,则 A股东于 10 月 1 日之前不得卖出。 A如果在 9月 1日卖出股份并获得 1000 万元的收入。 则对于该笔收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收回。 公司董事会如果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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