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doc)-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 2)上述 4 省地方储备粮公司;(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后,视各地市场情况适时对外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储备粮公司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 ,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 备粮公司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 2020 年 7月 16 日至 9月 30 日。 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七条 早籼 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 新粮上市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主销区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地方储备 粮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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