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doc)-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 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 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 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 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 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 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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