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3页)-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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