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doc)-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放物料或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无条件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经补偿或者安置后应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三章 城镇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完好。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0 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城镇标志、地名标志、交通标牌、消防、避雷、邮政、通信、照明、有线电视、地下管线、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随意挖掘城镇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街巷道、步行街、广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确需挖掘的 ,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排水、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道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沙、采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塞排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登记规定的地 点、形式、规格设置发布。 设置户外广告牌、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安全,与城镇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 城镇绿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 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 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不低于建设用地的 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 10%。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城镇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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