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14)-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3 页 第二十条 从事拆迁业务的人员,须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拆迁人和拆迁承办人进行拆迁工作,主动出示有关合法手续,协助做好拆迁调查登记和房屋评估以及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不得无故阻碍拆迁。 交验房屋前,被拆迁人应当保证原房屋主体结构和门窗等设施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与原房屋主体结构完整性 相关联的附属设施。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拆迁调查登记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相关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二十二条 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安全、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三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发放《拆迁范围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 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和拆迁承办人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拆 除,以料抵工。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工程造价,结合其剩余期限,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出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拆除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临时产权证照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规定,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区位、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筑面积、用途、房屋的结构和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 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后 3 日内,将评估结果以及评估依据和程序向被拆迁人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 10 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前,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员会应当在 5 日内将鉴定结果告知拆迁 当事人。 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依据建设规划和原房的用途为被拆迁人就地或者易地提供安置用房,偿还给被拆迁人的一种补偿方式。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和经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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