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doc5)-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庞 大的资料库下载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 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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