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doc16)-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或跨区县辖区变更住所的,应在 15 日内向主管司法局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或在本区县辖区内变更住所的,应在 15 日内到主管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并由主管司法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 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 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时,应提交申请书、合伙人会议纪要和资历证明材料,在 30日内到主管司法局办理变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5 页 更登记,并由主管司法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 10 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作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 10 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 (四)逾期不参加年检; (五)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或合伙人协议中 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六)合伙人会议、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 (七)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应在 15 日内将清算报告报主管司法局审查,审查结束后15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和印章按照规定上交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每年对本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5 页 年检时间为每年三月至五月。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主管司法局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连同年检材料上报登记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到律师事务 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受停业整顿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恢复执业后 30 日内申请补办年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检结束后,对通过 年检的律师事务所,由重庆市司法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及办理年检等,呈报材料应当用标准 A4 纸打印、装订整齐,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渝司发 [2020]19 号)同时废止。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15 页 重庆 市司法局关于 律师执业证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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