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农牧渔业(doc13)-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执行甲乙双 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2.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 3.制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5.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 6.审定职能部门制定的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 7.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 8.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 及决议负责执行; 9.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 11.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 12.其它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责、权限: 1.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 2.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 3.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 4.处理其它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 5.其它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 第九章 筹备和建设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筹建工作。 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 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一章 生产与销售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每年底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年度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 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 国内购买。 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生产的对虾,鳗鱼等水产品,通过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后,根据年度出口计划数由公司直接出口,也可以参加广交会对外成交出口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原则上规定,凡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确保公司外汇收支平衡并积极创汇。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产品内销部分由甲方负责,外销部分由乙方负责,一切内外经销事项均以公司名义出面。 第三十八条 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本核算。 随着国际市场情 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内销产品按中国政府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具体价格由总经理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广交会成交价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经董事会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司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 各类报表均报主管部门、统计 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农牧渔业(doc13)-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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