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doc4)-产品策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能检测。 对在国内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 , 由其生产者负责送交检测;对境外生产在国内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 , 由国外生产者指定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送交检测。 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发生 改变时 , 安全专用产品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第十二条 送交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时 , 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样品; (四)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五)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 (六)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收到检测申请、样品及其他有关材料后 , 应当按照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说明,检测其是否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功能。 第 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检测 , 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章 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第十五条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 , 应当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报告; (三)防。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doc4)-产品策略(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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